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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合同编(二)

时间:2021-04-30 点击:531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1、关于要约撤销生效时间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477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关于承诺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481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与原《合同法》第23条规定相比,删除了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时承诺期限的除外规则。

3、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483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原《合同法》相比,本条新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则。

4、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484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5、关于逾期承诺与承诺迟到及效果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486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6、关于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490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7、关于信件、数据电文合同签订确认书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491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原《合同法》第33条规定相比,增加了第2款,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则。

本期案例: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古城区支行与被告付**信用卡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15420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卡号62×××33的信用卡,被告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至2017921日,且被告透支消费后,未按信用卡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2019411日止仍然拖欠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15940.12元。经原告多方催收,被告用隔三差五小金额归还透支款的方法应付,缺乏按约归还透支款的实际行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约系格式合同,合约第九条约定由合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合约中未载明合约签订地。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上述规定,持卡人收到信用卡片与通知书时,承诺生效,而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持卡人在申请书中注明的邮寄地址,该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被告在申请书中载明住宅地址为**********号,信用卡片领取方式为挂号邮寄,寄送地址为单位地址即**********号,该单位地址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故**县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裁判结果: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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