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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合同编(十五)

时间:2021-07-15 点击:1321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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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1、关于保证合同概念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81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关于对保证合同的附从性以及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分配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82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83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4、关于保证合同中的一般内容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84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5、关于保证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85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6、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7、关于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8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8、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8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9、关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反担保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89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10、关于最高额保证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690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example本期案例: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与被告阮大珍、阮仕桥、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白河县红太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阮英娣、陈军借款合同纠纷

example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1日被告阮大珍向白河县小额信贷办公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白河县小额信贷办公室和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26日审批后于2017年4月14日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350000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6.75%,逾期利率上浮30%,按8.775%计算,被告阮仕桥在借款合同中以共同借款人名义签字确认。同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与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原称为白河县小额信贷办公室)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350000元打入被告阮大珍账户。白河县红太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4月7日向原告出示了担保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被告阮大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该借款仍未偿还。原告通过与被告阮大珍相连账户扣款,共扣减本金61元,尚有349939元本金未偿还。借期内的利息由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支付,自2019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9日已产生利息61070.41元。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在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前要求被告阮大珍提供反担保,2016年12月20日被告阮英娣向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提供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未载明借款人的姓名和担保的金额;2016年12月21日被告陈军向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提供担保承诺书,在保证人签字项下括号注明一般担保;2016年12月26日被告阮仕桥向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提供担保承诺书,该3份担保承诺书签订后,于2021年5月前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未要求该3人承担反担保责任,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于2019年9月,属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该中心成立之前,相关业务由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的白河县小额信贷办公室承担,每次与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时均使用的是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及法人证书,该办公室无独立的法人证书,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与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经费属2个账户,分业经营,为了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机构设置未能与政策要求保持同步。

example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属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而设立的政策性贷款,与一般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在处理该类借款案件中,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还应参考为该贷款制定的政策,被告阮大珍作为借款人和被告阮仕桥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承担该借款本金349939元及自2019年4月14日计算至2021年4月9日的利息61070.41元的偿还责任。

     被告白河县红太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该贷款的担保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在担保合同上签订的是对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据《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基金承担80%的损失,银行承担20%的损失。原告亦只要求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承担本金80%的偿还责任,即280000元。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对该贷款本金350000元的80%即28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依合法有效的还款凭证向借款人阮大珍、阮仕桥追偿,无法追偿的才可向反担保人追偿。

     被告阮仕桥、阮英娣、陈军3人在本案中暂不承担反担保人的偿还责任,理由是依《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担保基金代为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相关经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该规定的前提是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先履行担保责任后才可行驶追偿权。本案中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并未履行担保责任,因此其追偿权的基础不存在。退一步说,即便履行了担保责任,也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才可向反担保人追偿,本案中被告直接要求反担保人阮仕桥、阮英娣、陈军承担反担保责任,跨越了该担保追偿的程序规定,在本案中也不能获得支持。

example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大珍、阮仕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借款本金349939元及从2019年4月14日计算至2021年4月9日的利息61070.41元,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借款本金349939元以年利率8.77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白河县红太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280000元本金的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依合法有效的还款凭证向借款人阮大珍、阮仕桥追偿。

四、被告阮仕桥、阮英娣、陈军在本案中不承担对白河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偿还280000元本金后的反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