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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合同编(十六)案例

时间:2021-08-27 点击:1289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本期案例:
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红,张子伟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张子伟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贷款9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按季结息,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贷款按日30﹪计收罚息。由被告张某某提供担保,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张子伟、张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达成协议:张子伟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贷款90000元,被告张子伟因经济困难,申请展期,定于2018年12月21日之前偿还该笔借款本息。保证人张某某愿意继续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子伟于2018年4月26日清偿利息时,未足额偿还借款利息,下欠原告利息款5444.8元。现原告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故涉诉本院。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的问题,二、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保证期间是否已过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焦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的问题。被告张子伟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贷款90000元,届满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张子伟、张某某又于2018年4月26日申请展期:被告张子伟因经济困难,申请展期,双方约定于2018年12月21日之前偿还该笔借款本息。保证人张某某愿意继续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一款、第694条之规定该笔借款诉讼时效应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而原告在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该笔借款诉讼时效未过。     关于第二个焦点: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保证期间是否已过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贷款资料第12页,保证担保合同第5条约定,保证期间为担保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双方于2018年4月26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21日,故保证期间应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而原告起诉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张子伟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贷款90000元,被告张子伟又于2018年4月26日申请展期,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1份、还款协议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子伟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原告诉请的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张子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子伟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张子伟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款5444.8元;三、被告张某某不再承担偿还该笔借款本息的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靖边县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