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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章程

时间:2023-05-24 点击:3050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2009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3年4月27日河南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2018年10月9日河南省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河南省全体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河南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法对本省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各省辖市设立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本会设立直属分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河南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登记管理,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河南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本会对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及本会直属分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本会名称:河南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Henan Lawyers Association。

本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制定全省律师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行业规范;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运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五)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实施管理;

(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八)对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九)指导省辖市律师协会(包括直属分会,下同)工作;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资料;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环境;

(十五)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六)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是本会的团体会员;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批准并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是本会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交流活动;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七)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其它信息资源;

(八)监督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生效惩戒决定;

(九)接受所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十)自觉接受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十一)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十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其它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教育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则和行为准则,组织本单位的个人会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的领导和管理;

(六)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本单位个人会员会费;

(九)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生效惩戒决定;

(十)对律师实习人员进行管理;

(十一)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职责决定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调离本省律师执业机构的;

(二)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已被注销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报河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民政厅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同意方能形成决议。但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辖市律师协会及本会直属分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及本会直属分会中担任会长的律师为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律师代表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较高业务水平,热心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建设,能够代表广大律师的意愿。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行业规则;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规划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决定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和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选举办法;

(七)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及配置办法;

(八)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会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连续执业五年以上,诚实守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行使职权到下届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会职责是: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

(二)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名誉会长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七)制定重要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

(八)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九)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

(十)听取会长、副会长的述职报告,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始得召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六章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本会业务规则、工作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会机构设置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决定重要的奖惩事项;

(五)审议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决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协会运作管理办法;

(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按照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部署本会的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七章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的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与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