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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02 点击:2241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河南省司法厅相关工作要求,2016年度郑州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郑州市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定于2017年5月3日—5月26日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工作职责
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郑州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郑州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备案工作。
二、年度考核工作程序
(一)认真组织、精心部署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要精心安排部署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学习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意义、内容和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实施考核。4月22日—4月31日统一为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监督本县市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要掌握本县(市)区每个律师事务所具体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并派人抽查指导各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情况;各县(市)区司法局于2017年4月21日之前将各县(市)区每家律师事务所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上报至郑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业工作管理处(发送电子版本至zzslsxh@163.com),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请于2017年4月21日之前将各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具体考核时间地点发送至zzslsxh@163.com,河南省司法厅、郑州市司法局将对各律师事务所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情况进行入所抽查。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须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党建、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则上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内公开并接受律师监督;
(2)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关于统一收案管理的制度及执行情况报告;
(3)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或实施的重大、敏感、群体性及涉黑、邪教案件的收案审查、备案监督及办理情况报告;
(4)律师事务所主任履行管理职责及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实施执业管理情况报告;
(5)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市直所一式二份、县(市)区属所一式三份)(附件二);
(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批设立不足一年的律师事务所不需要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7)律师事务所2016年全年纳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8)律师事务所现金账、银行帐、明细账、固定资产帐、总账以及2016年全年记账凭证(设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律师事务所另需提供自设立以来的每月银行对账单);
(9)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簿(复印件一份和电子版,电子版本需在附件一规定的各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日期前发送至zzslsxh@163.com);
(10)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11)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12)郑州市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统计表(附件八)。
2、律师事务所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经郑州市司法局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不接受考核的,将报请省司法厅收回并注销执业许可证。
3、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进行初审,收到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后10日内初审完毕,并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后连同律师事务所材料一并报送郑州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直接报送郑州市司法局。
4、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限期整改期限不满、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律师事务所暂缓考核。整改期限届满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执业律师就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总结,填写《2016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三)。
2、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郑州市律师协会,经郑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确定审核结果,报郑州市司法局备案。对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严重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确定为“不称职”的,各律师事务所要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书面的文字材料。
4、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的考核结果要在本所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
5、所有执业律师均应按规定参加考核。考核时执业不满三个月的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不评定考核等次。
6、律师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郑州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郑州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2016年度转所的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时,原律师事务所需出具该转所律师在该所执业期间的鉴定意见。
8、律师事务所填写年度律师执业考核汇总表(附件四,请按照拼音顺序排列),报郑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各律师事务所在上报材料前请登录郑州律师网内网,将参加考核的律师基本信息进行补充填写完整。
(四)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2016年度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市直所一式二份、县(市)区属所一式三份)(附件三);
2、律师事务所填写年度律师执业考核汇总表(一式三份)(附件四);
3、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4、兼职律师年度考核还须提交从事法律教学或法学研究的资格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继续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证明。
三、有关注意事项
1、郑州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支合兼任,成员由秘书处人员组成,负责全市律师年度执业活动的考核工作。郑州市司法局对律师协会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提供的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
2、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规范有关律师事务所资产的通知》(豫司文[2009]3号)之规定,郑州市司法局将对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进行规范,对于达不到郑州市市直律师事务所设立标准的,按照规定调整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后再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3、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分别存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严格保管,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4、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年度考核与律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主管司法局确定考核结果。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考核结果(附件五),报郑州市律师协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五份),由郑州市司法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加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5、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参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对其2016年度公职律师工作表现进行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在年度考核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报郑州市司法局确定考核结果。
6、对于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由律师本人在参加完年度考核后写出书面申请,律师执业证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回并上交至郑州市司法局。
7、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被投诉处理情况、受处罚情况须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载明。
8、年度考核期间不办理隔年重新申请执业业务,需要办理的律师事务所请于年度考核后按新办证程序办理。
9、所有年度考核表格统一使用A4纸打印,表格下载请登陆“郑州律师网”。
10、考核地点:郑州市律师协会(桐柏路与陇海路交叉口西南角——凯旋门A座1907室)。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援助中心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严格依照规定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工作,按时按要求提交报送各类考核材料。


附件:

律师考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