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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物权编(七)

时间:2021-04-27 点击:889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1、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359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与原《物权法》第149条相比,本条新增“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规定。明确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使用的法律依据。

2、关于居住权的新规则

《民法典》物权编第366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3、关于居住权设立方式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367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的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4、关于居住权属性和登记的规则

《民法典》物权编第368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是物权,租赁权是债权,为避免混淆,居住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5、关于居住权人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369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关于居住权消灭原因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370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本条规定的居住权消灭原因只是部分原因,还有其他原因,比如:居住权人明确放弃居住权的;曾经设立的居住权解除条款条件成就的;房屋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住房被征收、征用、灭失的;居住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

7、关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371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在遗嘱生效后,进行居住权登记的,都可以取得居住权。

本期案例:离婚时约定居住权,婚后不能实现的纠纷

基本案情: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经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对所有权人为某报社的**小区**房屋享有共同居住权和使用权,原告因未居住,向被告要求将其居住权转换成每月600元的租金,被告不同意,所以起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原、被告对案涉房屋共同享有使用权和居住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其居住,可通过执行程序处理,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到案涉房屋中居住遭到拒绝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据。虽然被告表示:如果原告也来居住,会激化矛盾,无法居住,该表述不能作为被告抗拒原告居住案涉房屋的有效证据。且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每月600的请求,该请求权不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畴,600元租金的计算也没有依据。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