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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物权编(八)

时间:2021-04-27 点击:504 次 来源:坦言律师事务所

1、关于地役权法定取得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378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2、关于已有其他用益物权的土地地役权的设立规则

《民法典》物权编第379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人先设立地役权,后设立用益物权的,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和负担地役权。土地所有权人先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地役权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用益物权人享有和负担。

3、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381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与原《物权法》第165条规定相比,本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修改为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按规定只能是互换和转移,不再具有可以抵押的功能,因此改为由土地经营权来实现抵押功能。

4、关于设立担保物权方式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388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与原《物权法》第172条相比,本条新增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规则。

5、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395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与原《物权法》第180条相比,本条新增了海域使用权可以作为财产抵押;删除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可抵押财产。

6、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第396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与原《物权法》第181条相比,本条删除浮动抵押须书面协议的要求,另立为单独一条;对优先受偿的条件由原来的实现抵押权时修改为抵押财产确定时。

本期案例:原告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苏**与被告**纸业公司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往来。被告***纸业公司以其所有的动产设备对双方间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原告取得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

201821日,原告苏**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在上述借款时抵押的动产设备。2018426日,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后,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314日,因被告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了上述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原告认为自己就担保财产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纸业公司向原告苏**借款的事实已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纸业公司以其所有的动产设备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即抵押权已设立。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履行债务的期限,涉案借款均发生在该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原告苏**主张对被告**纸业公司所有的上述动产设备享有抵押权,并在涉案债权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原告苏**对被告**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设备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